未开发票就可以不付款?不一定
案情简介
2013年5月,原告天南公司与被告地北公司签订了《排土场临时拦渣坝清淤及汛期工程机械值班合同》,约定地北公司将该工程承包给天南公司施工,工程款按进度支付60%,工程完工办理结算后支付95%,留下5%的工程款作为质保金,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内无质量异议后付清。该工程于2014年10月竣工验收并交付,被告地北公司在一年质保期内未提出质量异议。2014年12月29日,双方办理结算,被告地北公司应付原告天南公司工程款749250元。此后,天南公司多次向地北公司催收,地北公司以天南公司未开具发票为由拒不支付,双方协商无果后诉至法院。
审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地北公司支付原告天南公司工程款749250元。
法官点评
近年来,建设工程领域内的税收政策变化较大,部分施工单位开具税收发票较以前困难,发包方以建设方未开具发票为由拒不支付工程款的案件增多。施工方未开具发票,发包方是否就可以不支付工程案?答案是不一定。
合同的义务的履行分主义务和从义务,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例,建设方按图施工、保证质量合格是主义务,开具发票是从义务。发包方按期支付工程款是主义务,配合完全工程结算是从义务。支付工程款的义务系主给付义务,出具发票的义务系从给付义务,二者不构成对价关系。发包方不能以建设方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
只有在发包方与建设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以建设方开具发票为发包方支付工程款的前提,将建设方开具发票的义务约定为发包方支付工程款的对等义务,发包方才能以建设方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 (盐边县人民法院 秦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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