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微信将款错转他人,收款方应如数返还 案情简介
2018年4月25日,李某在向攀枝花某公司的员工支付货款时,误以为该员工的微信名为“XXX”,便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分别于2018年4月25日11时35分8秒向“XXX”转款10000元,2018年4月25日11时36分22秒向“XXX”转款20000元,共计向“XXX”转款30000元。“XXX”微信的使用人分别于2018年4月25日11时40分28秒、33秒收取了该两笔款。李某在对方收款后发现款项支付错误,并要求收款人返还,但收款人仅返还17300元,还剩12700元拒绝返还。李某多次索要无果,诉至盐边法院。审理中查明,“XXX”微信在2015年5月15日至2018年6月26日间实名信息为罗某,2018年12月18日查询时的实名信息为高某,罗某与高某为夫妻关系。庭审中,罗某陈述返还的17300元,系其帮朋友向李某返还,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
审理结果
经法院调解,原告李某自愿放弃2000元,要求被告返还其10700元,被告同意。
法官评析
本案中,原、被告之间无经济往来,被告罗某与高某为夫妻关系,但二人矢口否认其收到原告李某微信转款30000元。原告李某向本院提交转款依据,但转款依据仅载明收款人的微信号与微信名,无法明确收款人的基本信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盐边法院向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发出调取证据函。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在开庭前向盐边法院复函,内容载明被告罗某、高某与收款微信存在直接关系。面对法院调取的证据,被告罗某、高某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微信确属他人使用,二人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原告因疏忽将原本计划转给他人的30000元货款,错误通过微信转给被告。被告在没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占用原告资金,取得财产利益,使原告财产受损,属于不当得利,被告应将原告转错的款,如数全部返还原告。介于案件事实清楚,承办法官在宣布休庭过程中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原告认为本次纠纷是因自己一时疏忽造成,其自愿放弃2000元,仅要求被告返还其10700元,被告同意,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盐边县人民法院 吴欣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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