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里因生意大打出手受伤赔偿均有责 案情简介

攀枝花日报 2019-06-13 07:19 大字

李某与吴某本是相处十几年的老邻居,又是来自湖南邵阳的老乡,照理说两人感情应当十分深厚。但由于两人均在红格镇上以售卖五金等产品为生,店铺相邻而设,常常因为抢生意而闹得面红耳赤,逐渐发展成积怨,甚至成为当地派出所的“常客”。

2018年8月31日7时,一辆面包车停在李某与吴某的店铺马路边,李某遂上前招揽生意,吴某见状,认为李某又在自家门口抢生意,影响自家客源,顿时心生不满,站在店铺门口骂街。李某见状开始回骂,并上前理论,双方争吵起来,李某动手推了下吴某,双方继而发生抓扯、推搡、打架,在此过程中,李某受伤。当天,李某被送至盐边县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产生医疗费2479元。该纠纷经派出所多次调解无果后,李某将吴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各项费用共计7178元。

审判结果

经盐边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李某与吴某协商达成一致,吴某当庭给付李某赔偿款1934元。

法官评析

俗话说:“千金买屋,万金买邻”,和睦融洽的邻里关系,不但能温暖人心,也能带动社会的风气向好,促进社会和谐。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李某与吴某因抢生意发生争执,进而引发双方肢体冲突,由此导致李某受伤的后果,吴某理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李某动手打吴某的行为,也存在过错,故双方对该受伤后果均应承担责任。

考虑到双方既是邻居又是老乡,虽然通过判决能够解决李某的赔偿问题,但不能切实化解两人的矛盾,且两人每天抬头不见低头见,隔阂不解决,随时可能再次引发类似事件,不能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故承办法官确立了法理并用、调判结合的办案思路,多次深入到现场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李某与吴某均认识到自己的过错,愿意各自承担50%的责任。后双方在法庭主持下就赔偿事宜协商达成一致,并当庭给付完成。

(盐边县人民法院 胡方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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