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车连环相撞引发的赔偿

攀枝花日报 2019-02-19 07:01 大字

案情简介

2018年6月,程某某驾驶其父程某甲所有的皖GHXXXX号轻型货车从永兴镇某村村道岔路口驶入S216省道右转弯往渔门方向行驶时,与从永兴镇往渔门方向行驶来的刘某某驾驶的川DXXXXX号两轮摩托车发生刮擦后,川DXXXXX号两轮摩托车又与对向行驶来的陈某某驾驶的川DCXXXX号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陈某某、刘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2018年6月,盐边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事故认定,认定程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某、刘某某无责任。陈某某、刘某某因此次交通事故分别造成5000余元和8000余元的损失。事后,刘某某、陈某某将程某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3000余元。

程某某、刘某某、陈某某驾驶的车辆均购买了保险,三辆车在不同的保险公司投保,程某某驾驶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50万元商业三者险。刘某某、陈某某驾驶的车辆只投保了交强险。

审理经过

经审理,法院判决皖GHXXXX号轻型货车投保的保险公司与川DXXXXX号两轮摩托车投保的保险公司按10:1的比例赔偿陈某某5000余元的损失;皖GHXXXX号轻型货车投保的保险公司与川DCXXXX号两轮摩托车投保的保险公司按10:1的比例负责赔偿刘某某8000余元的损失。

法官评析

本案中,程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某、陈某某均无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该起三车连环相撞的交通事故,受伤的刘某某、陈某某的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因此刘某某的8000余元损失,由程某某驾驶的全责车辆在交强险范围内负责赔偿,陈某某驾驶的无责车辆在10%交强险范围内负责赔偿,因刘某某的8000余元损失未超出交强险赔偿范围,两家保险公司按10:1的比例负责赔偿刘某某8000余元的损失。陈某某5000余元损失,由程某某驾驶的全责车辆在交强险范围内负责赔偿,刘某某驾驶的无责车辆在10%交强险范围内负责赔偿,因陈某某的5000余元损失未超出交强险赔偿范围,两家保险公司按10:1的比例负责赔偿陈某某5000余元的损失。多车相撞道交解释有明确规定,各方当事人不要想当然的与对方发生争吵,依法处理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解决。

(盐边县人民法院 何天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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