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邀吃饭发生交通事故,责任由谁承担?

攀枝花日报 2019-01-03 06:46 大字

案情简介

2016年12月,张某某、贺某某请本村的陈某某为自家修建房屋,双方约定劳务费为100元/天,房主家管午饭和晚饭。

2017年1月9日,张某某的堂兄张某甲杀年猪,张某某邀请在其家干活的3人到张某甲家吃午饭。当日13时左右,陈某某驾驶摩托车搭乘税某某到张某甲家吃午饭,在陈某某将车驶出张某某家进入村道公路后,该车直接冲下高约5米的堡坎,导致陈某某当场死亡,税某某受伤。

2018年,陈某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安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某及贺某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0余万元。

审理结果

经法院组织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张某某、贺某某赔偿安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各项损失共计4万元。

法官评析

本案中,陈某某搭乘税某某在去吃午饭的途中坠落于堡坎下,致一死一伤。骑行的摩托车为陈某某所有,陈某某具有驾驶摩托车的资质,交通事故由陈某某引起,陈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雇请陈某某为其修建房屋,约定管午饭,午饭后陈某某还要继续为张某某修建房屋。根据公平原则,张某某、贺某某应对陈某某死亡承担一定比例的补偿责任。综合实际情况,张某某、贺某某承担补偿责任的比例在10%至20%为宜。法院基于此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最终,双方达成4万元的赔偿协议。

在农村,摩托车因其方便快捷使用量较大,但摩托车的构造相对简单、稳定性较差,安全隐患较大。驾驶员在出发前一定要检查摩托车车况,骑行前驾驶员和乘客均要佩戴安全帽,在交通条件相对较差的地区更要注意遵守交通规则,稳驾慢行,避免疲劳驾驶,时刻将安全意识放在心上。

(盐边县人民法院 何天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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