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什么情况可索要补偿金?

攀枝花日报 2018-11-26 06:46 大字

案情简介

原告彭某与被告杨某于2013年10月登记结婚,2013年8月10日生育婚生子杨某某,杨某某自2016年1月起一直同父母、奶奶居住。原、被告婚后因家庭琐事多次争吵,原告也因家庭原因多次从打工单位辞职,并于2017年3月外出单独租房居住至今。原、被告双方无共同债权、无共同债务。原告彭某无固定工作,也无固定住处。被告杨某在某中学从事行政后勤工作,每月收入为3000元左右,其父母均有退休工资。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要求抚养小孩,并由被告一次性给予原告经济补偿10万元。

法庭审理

法院审理后判决:原告彭某与被告杨某离婚;婚生子杨某某由被告杨某抚养,原告彭某自2018年9月起,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直至杨某某年满18周岁止;驳回原告彭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评析

原告彭某陈述从结婚到2016年单独租房居住前,一直在家照顾老人和小孩,没有经济收入,要求离婚后被告杨某一次性给付其经济补偿10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养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依据该条规定,请求进行补偿的前提是夫妻应在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同时一方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一方工作付出较多义务。

彭某与杨某并未约定婚姻存续期间各自财产的归属,且庭审中已查明他们并无共同财产。作为经济补偿的主张方,原告彭某有责任举证证明自己符合抚养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情形,但彭某未提供证据加以证实。故彭某要求杨某给予10万元经济补偿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判决驳回彭某的该项诉求。

(盐边县人民法院 沈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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