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座车挤了14人 危险驾驶被判刑

四川法制报 2018-09-19 01:07 大字

近日,盐边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以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这是自2015年9月《刑法修正案(九)》对第一百三十三条增设第三项“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应当认定为危险驾驶罪以来,攀枝花市首次出现的该类案例。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院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于2016年10月起,利用自己所有的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非营运,核定载人数7人),从事盐边县桐子林镇至红果彝族乡之间的旅客运输。2018年4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车搭载盐边县民族中学学生12人和夏某某及其儿子,共计14人到盐边县红果彝族乡,被民警挡获。法院综合考虑到超载驾驶的危险程度、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悔罪情况,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秦盛兰记者唐万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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