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房屋质量问题拒付劳务费 房主未提交证据法院不予支持
2015年3月24日,焦某某与翁某某就房屋修建事宜签订了《协议书》,约定翁某某以单包的形式将其房屋承包给焦某某修建,焦某某负责房屋主体修建、室内装饰等工程,屋面防水工程由翁某某自理。
2016年1月28日,房屋经焦某某、翁某某双方验收后,翁某某于2016年2月27日向焦某某出具了53000元的欠条,约定该款在2016年春节前付清。此后,翁某某以房屋质量存在问题为由拒付劳务费,焦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翁某某给付劳务费53000元及利息。
庭审中,翁某某辩称房屋存在厕所外墙浸水及地板开裂问题,厕所外墙浸水原因不清楚,地板开裂是焦某某工程质量问题导致的,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另,讼争房屋翁某某已入住。
审判结果
经审理,盐边县人民法院判决翁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焦某某劳务费5300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从2017年1月28日起至劳务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法官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本案中,焦某某以单包工形式(包工不包料)为翁某某修建房屋,并签订了《协议书》,双方理应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焦某某按照约定完成了房屋修建,翁某某在对房屋验收后入住,并向焦某某出具了拖欠劳务费53000元的欠条。翁某某作为欠款债务人,应按照欠条约定给付焦某某劳务费。翁某某现以讼争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付焦某某劳务费,但仅口头陈述了房屋的状况,并未提交证据加以证明,且讼争房屋厕所外墙浸水及地板开裂问题,是施工不当造成还是建筑材料质量问题造成,亦或其他原因造成的,翁某某并未提交证据证明,也未提出房屋质量鉴定申请或反诉。翁某某仅凭口头陈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而拒付焦某某劳务费的辩解理由不成立,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焦某某与翁某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对焦某某要求翁某某给付劳务费及利息的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盐边县人民法院 胡方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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