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听劝告驾驶装载机出了事故也要担责
案情简介
2016年10月,被告高某雇用原告毛某驾驶装载机为其在盐边县永兴镇苍蒲村的原石英砂厂装碎石。10月18日凌晨3点,毛某装碎石时下起了细雨,碎石装载完毕后,因照明条件不好,现场负责人劝说毛某将装载机停在砂厂,但毛某坚持将装载机开回工棚。途中,装载机侧翻致毛某受伤,装载机亦受损。事后,毛某与高某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诉至盐边县法院。
经法院调解,被告高某赔偿原告毛某一万元。
法官评析
原告毛某受雇于被告高某,被告应为原告提供一个安全的工作环境,原告也应遵守被告的工作规章制度。本案中,由于天气变化,被告未能阻止原告将装载机开回驻地,存在过错。而原告作为装载机驾驶员,明知天气不好不适宜驾驶装载机,仍继续驾驶装载机,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之规定,向双方当事人阐述相关的法律关系和责任划分后,双方当事人都明白了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并同意在原有的意见上做出让步。最后,被告高某同意支付原告毛某1万元作为赔偿。
(盐边县人民法院 何天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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