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情与欠款
案情简介
2014年11月,原告刘某借给被告安某18600元,因刘某与安某是好朋友,借钱时刘某便没有要求安某出具借条,也没有约定利息。后因被告一直不还款,刘某迫于无奈于2016年6月12日要求安某补写一张借条,约定被告安某于2016年6月30日前偿还本金18600元。但还款期限已过,安某还是以无钱为理由拒绝归还欠款。最后经过多次协商无果,刘某将安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安某归还欠款本金18600元,利息800元。
审理结果
经调解,刘某与安某达成协议,被告安某于2016年8月31日前偿还原告刘某本金18600元。刘某自愿放弃偿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
法官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规定: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本案中,刘某与安某系朋友关系,而刘某也因此关系借款给安某,借款时没有打借条也未约定利息,2016年6月12日安某向刘某补了张借条,庭审中双方对借款事实都认可,双方借贷关系成立,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刘某是债权人, 安某是债务人,安某应按照借条的约定按时归还借款。从借款不打借条、不约定利息来看,起初双方友情是较深的,但因被告对归还借款处理不当,导致双方矛盾激化。为了使双方和好如初,法院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刘某念在友情的存在,同意安某于2016年8月31日前偿还本金18600元,并自愿放弃偿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
(盐边县人民法院 吴欣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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