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咬狗”都没戴嘴套 一主人上前制止被咬伤 法院:对方担责70%,被咬方制止不当也有责任
泰迪犬与松狮犬相遇发生撕咬,泰迪犬主人王某某前去制止,被对方的狗咬伤右小腿,双方为此发生纠纷。王某某起诉松狮犬主人鲁某某索赔,而鲁某某提出反诉。该案例入选四川攀枝花市2020年度“全市法院十大典型案例”。
事发时,王某某饲养的泰迪犬拉了牵引绳,但未办理犬只准养证及佩戴嘴套。鲁某某饲养的松狮犬办理了犬只准养证及免疫驱虫证,但未佩戴嘴套、未拉牵引绳。对此,法院会怎么判呢?
2020年6月11日,王某某牵着自家饲养的泰迪犬在攀枝花市东区弄弄坪原十六小学附近散步,与鲁某某饲养的松狮犬相遇后,两犬发生撕咬。王某某在制止过程中被鲁某某的松狮犬咬伤右小腿,形成两处长约5厘米的皮肤裂伤,于当日到医院进行肌注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治疗。
随后,王某某诉至法院要求鲁某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费用9709.52元。鲁某某提出反诉,要求王某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名誉赔偿金2000元。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依照法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由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鲁某某作为动物饲养人,对其饲养的宠物狗未采取套上牵引绳、佩戴嘴套等安全措施,任宠物狗自由闲逛,造成王某某受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王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徒手上前制止宠物狗撕咬,致使自己受伤,采取措施不当,且其饲养的宠物狗未按规定办理犬只准养证及未佩戴嘴套,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判决鲁某某对王某某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损失2777.18元。针对鲁某某提出的反诉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鲁某某不服,上诉至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红星新闻记者 江龙
新闻推荐
不动产登记窗口,工作人员认真热情为群众服务。本报讯(记者程桂英文/图)1月4日,元旦节后的首个工作日,市政务服务中心45个...
攀枝花新闻,讲述家乡的故事。有观点、有态度,接地气的实时新闻,传播攀枝花正能量。看家乡事,品故乡情。家的声音,天涯咫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