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恋不归路 法释担责人

攀枝花日报 2020-09-19 06:16 大字

【基本案情】

马某某与袁某某系“九零”后,二人属于情侣关系。2018年12月30日晚,马某某因看见袁某某与另一女性拉扯而与袁某某发生争吵,袁某某提出分手。2019年1月3日凌晨1时30分许,马某某酒后到酒吧找到袁某某要求其陪喝最后一次酒。2时12分,二人乘坐出租车到达炳草岗大桥下的烧烤摊。半小时后,马某某从炳草岗大桥翻栏杆跳江。2019年1月23日,马某某的尸体在云南省元谋县江边码头金沙江内被发现,确认其溺水死亡。

两个多月后,马某某的父母将袁某某起诉至东区法院,以袁某某未能对马某某采取有效的救助措施,存在不作为的侵权行为,其主观存在一定过错,其行为与马某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为由,请求判令袁某某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计27万余元。

【审理结果】

东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马某某系因感情纠葛跳江自杀导致溺水死亡。基于这一客观事实,根据法律规定,判断涉事主体是否承担责任,取决于涉事主体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对事件发生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等因素。综合全案,法院审理查明马某某与袁某某系恋爱关系,因马某某看见袁某某与另一女性拉拉扯扯,双方发生争执。袁某某提出分手,马某某极力挽留,并于2019年1月3日凌晨在酒后继续约袁某某喝酒,之后马某某不能控制自己的情绪坐躺在马路边,后又乘车来到炳草岗大桥上。在马某某躺在马路边的15分钟内,以及马某某到达炳草岗大桥上至其跳江的5分钟内,袁某某均陪伴在其身旁,遇马某某有危险时袁某某也并未无动于衷,整个过程中对马某某进行了照看、防范和阻止,未见存在过错,马某某的死亡系其自身行为所致。故对二原告要求袁某某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诉请,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二原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评析】

法院认为,本案中,马某某在与袁某某因感情问题发生争执后,选择以跳江自杀的方式结束自己年轻的生命,此并非是马某某必然的、唯一的应对方式。二原告欲追究袁某某救助不力的责任,以此告慰亲人在天之灵,于感情角度,可以理解。但是,人民法院裁判纠纷,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二原告的主张需合法有据,方能得到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一般归责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马某某生前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因情感纠葛选择自行结束生命,对其自身情绪的控制和对其自身行为所产生的后果,马某某本人才是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袁某某虽然涉事其中,但其在整个过程中是否进行了劝慰、照看、防范和阻止,均不产生法律责任主体的变更和转移,且本案中两名原告也无证据证明袁某某在该事件过程中存在言语刺激马某某,抑或行使了可能引发或诱发马某某自杀或产生轻生念头的其他不当或违法行为。因此其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李心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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