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首例乘客殴打公交车司机案宣判
本报讯(记者 刘鲲)9月17日下午,东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攀枝花市首例乘客殴打公交车司机案件,当庭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3年。
据了解,2019年6月17日11时许,被告人马某饮酒后乘坐从炳草岗大街开往密地桥方向的8路公交车,当行至东区新民路红花田公交路段时,马某要求下车,此时公交车尚未驶到站台,司机张某拒绝了马某的无理要求,马某随后持手包多次击打正在进行驾驶操作的张某头部,对张某人身造成了一定伤害,同时也危及了当时乘坐该路公交车乘客的安全。此前,被告人马某还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7月22日被东区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
法庭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击打正在驾驶车辆行驶的公交车驾驶员,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东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某犯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东区法院当庭作出宣判:被告人马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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