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走女友“借呗”一万元 被扭送归案算自首吗?
通过网络认识一段时间后,善良的小莉让男子李某到自己家里居住。以为遇上了“真命天子”,却不料招贼入室,手机里的10000元钱被对方盗走耗用。近日,绵阳市高新区人民法院以李某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
■袁福林刘亚东记者邓勇
1985年出生的李某是攀枝花人,于2019年2月通过网络和小莉相识后,来到小莉位于高新区绵兴东路的家中居住。2019年3月20日凌晨,李某趁小莉熟睡之机,使用小莉手机采取短信修改密码的方式,登录其支付宝账号,将支付宝“借呗”内的10000元分两次盗走并耗用。发现被盗后,小莉和朋友到攀枝花,找到李某的住处让其还款,未果后将李某扭送至当地公安机关,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庭审中,李某称其系自首。对此法院认为,依照法律规定,认定自首必须同时具备主动到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条件。经查,被告李某在侦查机关讯问中,供述自己系被被害人及其朋友扭送至当地公安机关的,此说法与被害人陈述一致,同时攀枝花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亦证实被告人系被被害人扭送归案的。由此可见李某的到案并不具有主动性,不符合自首的条件,法院对此不予采纳。
另经查明,李某曾因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11月被攀枝花市东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于2015年5月刑满释放。高新区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且刑满释放5年内再犯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在庭审中也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责令其退赔被害人小莉损失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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