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相互扶养是法定义务

攀枝花日报 2019-05-07 07:01 大字

基本案情

田某与钟某均系古稀老人,婚后生育有一子一女,现子女均已成年并独立生活,但无固定工作。钟某多年来一直嫌弃田某,又不愿意与田某离婚。钟某每月有退休工资3700多元,而田某年老多病,无力挣钱,无任何收入来源。双方之间经常发生纠纷,经街道、社区多次调解无果。尤其是2018年4月7日钟某对田某殴打后,将田某赶出家门,并断绝了田某的一切生活来源,田某只能靠他人接济度日。此后,当田某向钟某索要生活费时,钟某不予理睬,甚至恶语相向,田某无奈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钟某从2019年1月起每月支付扶养费12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的规定,本案中田某、钟某系合法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有互相扶养的义务。现钟某有收入来源,而田某无收入来源,且身体年迈,也无法通过自食其力获得收入来源,钟某理应按照法律规定对田某承担扶养义务。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钟某认可并同意从2019年1月起,每月30日前支付田某扶养费1200元,支付至条件丧失时止。

法官评议

夫妻间互相扶养,既是义务也是权利。扶养义务是基于夫妻双方之间存在婚姻关系而产生,夫妻相互的扶养义务是法定义务,具有法律强制性。扶养义务包括经济上的相互供养、生活上的相互扶助,即当一方没有固定收入、缺乏生活来源或因患病、年老等原因需要扶养时,另一方应在其能力范围内承担扶养义务。当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承担扶养义务。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梁锋张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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