砍人后泼洒菜油,是故意伤害还是故意杀人?

攀枝花日报 2019-04-02 07:01 大字

案情简介

2017年6月13日,被告人陈小明与女友王成秀因琐事在电话中发生争执。次日凌晨1时许,王成秀及其儿子钱锐回到攀枝花市东区凤凰东街6号1栋3楼46号出租房内,凌晨2时许,被告人陈小明饮酒后回到出租房,再次与王成秀因感情纠葛发生争执。被告人陈小明持菜刀向王成秀面部、颈部、肩部及下肢击砍数刀,致王成秀右侧面部及颈部皮肤裂伤、右侧颧骨骨折、左膝及左侧小腿皮肤裂伤。钱锐在王成秀授意下跑出房间向邻居求救并报警。之后被告人陈小明在房间内向床上、地板泼洒食用油,意图纵火与王成秀同归于尽,被砍伤的王成秀趁被告人不备走出房间,摔倒在房间门口,被告人陈小明发现后将王成秀推回房间,锁上房门在房间外踱步、抽烟,主动放弃了纵火行为。经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成秀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审理结果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陈小明有期徒刑五年。宣判后被告人陈小明息诉服判,未提起上诉。

法官评析

本案系因感情纠纷引发暴力犯罪的典型案件,被告人陈小明在处理与王成秀的感情纠纷时,酒后失去理智,使用暴力报复和泄愤,引发激情犯罪。被告人及辩护人均提出被告人陈小明没有致人死亡的主观故意,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一审法院认为,认定本案罪名关键在于判断被告人陈小明是否具有杀害他人的故意。而判断被告人的主观故意,一方面是根据其供述来印证,另一方面是从其行为来判断。本案中,被告人陈小明在办案机关数次供述到,他当时情绪激动,就想一起死了算了。从行为上看,被告人陈小明与王成秀发生争执后,持刀击砍王成秀的面部、颈部等要害部位,在王成秀已毫无反抗之力的情况下又在房间里泼洒食用油意图点火同归于尽,并且将试图逃走的王成秀拖回房间。以上供述和行为反映出被告人陈小明具有杀害他人的故意,应当认定本系故意杀人犯罪中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王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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