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打击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和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精神,为切实保障广大公积金缴存人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市公积金中心将从严打击公积金业务违规行为,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公积金缴存人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提交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并对其承担法律责任。
二、市公积金中心将通过中心业务系统、部门协查、异地业务函询等方式逐一审查办理公积金业务证明材料的真实性。经核查材料不实的,市公积金中心将没收相应材料,并保留依法追究责任的权利。
三、公积金缴存人所提交业务办理资料经核查不实的,将被纳入住房公积金失信人员名单在市公积金中心门户网站、各业务大厅予以公告(国家公职人员失信,情节严重的,向其所在单位通报),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提交虚假材料申请提取公积金,3年(含)内限制其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
(二)利用虚假材料已经违规提取公积金,责令退回,5年(含)内限制其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拒不退回的,在其法定退休年龄前限制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
(三)提交虚假材料申请公积金贷款,3年(含)内限制其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
(四)利用虚假材料违规获得贷款的,责令退回违规贷款额,5年(含)内限制其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拒不退回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法定退休年龄前限制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
四、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出具伪证协助当事人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或贷款业务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五、市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因把关不严、失职渎职甚至徇私舞弊造成住房公积金被骗提骗贷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欢迎广大群众进行监督举报(电话12329)。
本公告至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特此公告
攀枝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7月2日
登记编号CGJJZXR—2018—001
攀枝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打击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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