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

攀枝花日报 2018-04-10 06:35 大字

仁市场监罚催〔2018〕02号

攀枝花市锦中商贸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7年8月15日向你单位邮寄送达了攀仁市场监处〔2017〕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你已收件),决定对你单位进行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尚未销售的“古林溪”铁皮石斛养生酒18瓶;

2.处罚款人民币320000元(叁拾贰万元整)。

我局要求你单位于2017年8月31日前到建设银行仁和支行缴纳罚没款(账户:攀枝花市仁和区财政局;帐号:51001627836050117668)。

截至2018年4月8日,你单位仍然未缴纳罚没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要求你单位于收到本《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之日起30日内到建设银行仁和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的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对我局作出的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不服,可于2018年4月15日前向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

攀枝花市仁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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