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和森林高火险区的通告
为进一步推进我区依法治火,强化森林资源保护,保障森林生态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区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及森林火灾规律,现就划定森林防火区和森林高火险区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森林防火区
东区辖区范围内所有的林业用地及距离林业用地边缘水平200米范围以内划为森林防火区。
二、森林高火险区
大黑山森林公园、东华山公园、马坎生态修复区、凤凰花公园、攀枝花花城森林公园、马鹿箐义务植树林、机场路沿线、退耕还林地、金沙江沿江绿化区域及周边水平200米范围内和其他所有天然林保护区域。
三、森林防火期
根据攀枝花市的统一规定,东区森林防火期为每年12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其中每年12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为森林防火预防期,2月1日至5月31日为森林高火险期。
四、野外用火管理
未经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政府批准,在森林防火期,森林防火区范围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须野外用火的单位或个人,须经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政府批准,严格按批准时间、地点、范围用火,并做好安全防护及应急处置措施。违反本规定,由攀枝花市东区林业局依照《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特此通告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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