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家暴妻子的反击
黄超王锡怀本报记者唐万贵
《反家庭暴力法》已于2016年3月1日实施,然而很多妇女或其他家庭成员却仍然不知道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最终从被害人走向被告人,接受法律的制裁。这起案例引人深思:受到家庭暴力时,采取以暴制暴的方式不可取,应当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因不堪忍受丈夫对自己的长期家暴,妻子李某在又一次遭受丈夫殴打时,捡起锄头选择了还击,将丈夫打倒在地致其重伤二级。第二天,李某的丈夫服毒身亡。尽管李某是为了保护自己,但是选择的方式却不恰当,最终,她因犯故意杀人罪(未遂),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长期遭受丈夫家暴
男子张某与李某是夫妻关系,但婚后感情一直不好,再加上张某性格暴躁、嗜赌如命,夫妻俩为此经常吵架甚至打架。张某怀疑并声称妻子李某在外有别的男人,多次闹着要离婚,还被“请进”过派出所。
2016年5月15日18时许,张某再次怀疑李某在外有别的男人,动手打了李某,李某报警后,夫妻俩被带到派出所调解。次日15时许,李某和丈夫张某在家中因离婚一事再次发生激烈争吵。争吵过程中,张某先动手打了李某,李某遂捡起院坝内的凳子还击。张某从身上摸出一把尖刀声称要将李某杀死,于是李某跑到院坝中的羊圈处,捡起放在羊圈外的锄头与张某对峙。见此情形,张某持刀退至家中的堂屋,李某持锄头追至堂屋门外,两人再次对峙。随后,李某使用锄头将张某手中的尖刀打掉,张某空手扑向李某,李某顺势使用锄头击打张某头部,将张某打倒在地。张某倒地后,李某继续用锄头多次击打张某头部和身体,造成张某头部受伤。
经攀枝花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张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11月18日,张某服毒身亡,一对8岁的双胞胎儿子无人照顾,张某的父母及亲属要求严惩李某。经县、镇、村三级妇联组织多次耐心细致的调解,持续不断地做张某亲属的工作,最终促使其亲属出具了谅解书。
公诉机关以被告人李某犯故意杀人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并建议以故意杀人(未遂)对被告人进行判处。
法院依法从轻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在与张某发生纠纷过程中,持钝器不计后果击打张某头部致其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在犯罪过程中,多次击打张某头部,直至被他人拉开,属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害人张某经常与李某打架,案发当天先动手打人并拿出刀与李某对峙,被告人李某在被害人的刺激下失去理智,失控将被害人打伤,系激情犯罪,可认定为情节较轻。另外,本案因家庭纠纷引发,被害人张某对本案的发生有明显过错;案发后,被害人及亲属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均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之前没有犯罪前科、劣迹,对其宣告缓刑对其所在社区不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适用缓刑。
据此,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抵制家暴应用法律手段
办案法官介绍,司法实践中,受“家丑不可外扬”“疏不间亲”等观念影响,家暴犯罪也存在着犯罪事实难以发现,被害人或其近亲属、邻居即使知道,也不敢或不想报案,导致司法机关难以及时发现家暴的问题。另外,一些家暴犯罪被当作民事纠纷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处理;一些司法人员将家庭暴力看作家务事,不愿意介入,不予立案;或者虐待被害人没有造成重伤、死亡的,因属于刑事自诉案件,但被害人往往不知道或者没有能力提起自诉,导致刑事诉讼程序难以启动。
2015年3月2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刑事犯罪案件的意见》,对家庭暴力中涉刑事犯罪的相关情形如何处理进行了指导和明确。这是我国第一个全面的反家庭暴力刑事司法指导性文件,对遏制家暴必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遭遇家庭暴力时,受害人因反抗防卫过当构成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刑事犯罪,法院在处理时将考虑“从轻”处罚。但是,这绝对不是鼓励广大妇女采取“以暴制暴”的方式来摆脱家庭暴力,而是应该拿起法律武器,通过法律的渠道和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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