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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交的物业费还得交

攀枝花日报 2011-06-01 19:19 大字

案情简介

张某入住某小区时,与该小区的建设单位某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某物业管理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张某按时交纳物业费。后来,小区中有部分业主擅自不交物业费,而物业公司也不追究这部分业主的责任。看到这一情形,张某也从2009年8月起不再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书面催交物业费,张某也不理睬。物业公司就把张某告到法院,要求张某支付物业费1403.40元及违约金1684.10元。

判决结果

法院依法判决:张某支付物业公司物业费1403.35元、违约金1302.64元。

法官点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物业公司与张某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物业公司应提供物业服务,张某也应按时交纳物业费。现张某拒绝交纳物业费,根据《解释》第六条“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物业公司经书面催收后,业主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纳的,物业公司可请求法院判决业主支付物业费,并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的规定,要求业主支付违约金。后经法院当庭核算,张某所欠物业费实际应为1403.35元,违约金计算为1302.64元,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当前,物业公司与小区业主之间的矛盾纠纷日益增多,法官在此提醒:业主及物业公司要理性处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物业公司对自己是“服务者”的定位要有充分的认识,切实做好小区物业服务,公开服务费用的支出情况;业主维权也应当坚持合法原则。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黄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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