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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动将人刺伤赔钱又获刑

攀枝花日报 2011-06-29 19:08 大字

案情介绍

2010年8月22日,唐某与邱某等人在张某家中打牌。在此过程中,唐某与邱某发生争吵,之后被劝开,唐某先行离开张某家。由于怒气未消,唐某在张某家楼下等邱某。邱某从楼上下来后,唐某又与邱某发生争执并扭打在一起。在扭打过程中,唐某被邱某用拳头击中头部,唐某遂摸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刺向邱某,致邱某胸部、颈部等部位多处受伤。经攀枝花市法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邱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事后,唐某赔偿了邱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邱某的谅解。

审判情况

法院以被告人唐某犯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评析

本案被告人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第七十三条规定:“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唐某与被害人邱某因打牌而发生矛盾,被人劝开后,被告人唐某仍然没有消气,在离开张某家后等候被害人邱某,并与之发生扭打,继而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被害人邱某刺成轻伤,应受刑罚。但考虑到被告人唐某赔偿了被害人邱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邱某的谅解,故酌情从轻处罚,并对其适用缓刑。

此案告诫大家,与人相处应当以和为贵,遇事要冷静,切不可冲动伤人,触犯刑法!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刘晓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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