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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年月程某借给何某万元后来程某多次要求还款何

攀枝花日报 2011-05-11 19:35 大字

案情介绍

2009年8月,程某借给何某2万元。后来,程某多次要求还款,何某总是借口不还。2010年7月28日晚,程某在得知何某的下落后,便邀约张某、魏某、杨某等人商议如何设计将何某骗出来。之后,程某通过朋友打电话给何某将其约至某宾馆。张某、魏某、杨某则等待在宾馆附近。待何某来到宾馆附近,张某、魏某、杨某上前确认是何某本人后,三人便将何某控制住,并打电话通知程某。程某来后便与三人将何某强行带到一库房内逼迫何某还钱。何某被逼无奈只得同意联系家人凑钱。在此过程中,张某、魏某又找来吴某,吴某来到库房后遂拿起一根棒子朝何某的头部打去,何某用手一挡,其手臂被打伤。第二天上午,程某等人又将何某带到另一宾馆,继续对其进行控制,在得知何某家人已经报案后才将何某释放。经依法鉴定,何某的伤情为轻伤。

判决情况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程某、吴某、张某、魏某、杨某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吴某在非法拘禁过程中,故意伤害他人,致其轻伤,其行为还构成了故意伤害罪。西区法院遂根据五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大小,以非法拘禁罪判处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杨某拘役五个月;张某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魏某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以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处吴某拘役八个月。

法官点评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索债型非法拘禁案件。非法拘禁罪是指以非法拘留、禁闭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本案五被告人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同时,在拘禁过程中,吴某使用暴力致被害人轻伤,已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债务纠纷逐渐增多。部分债权人法制观念淡薄,遇到纠纷不是寻求法律途径解决,而是采取非法手段,逼对方还债。有的人还认为帮人讨要债务,是“合法的”。法官在此提醒,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如果以犯罪手段来达到索债目的,就会触犯刑律。讨债者千万不能因为自己“有理”,就以为能够恣意而为。讨债有理,但手段却须合法。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胡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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