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尚挎包被“变脸” 违约应当赔损失
案情简介
2010年2月23日,黄某因自己一高档挎包的局部出现了褪色,遂将该包拿到赵某开的皮鞋保养店咨询,在得到该店完全可以进行修复的承诺后,将包交予该店,并支付了修理费70元,赵某向黄某出具了收件票据。但黄某在领取时发现该包的颜色已经改变,询问赵某后,赵某的答复是为了使黄某的包更加美观,操作人员将包重新上了一道漆。黄某认为赵某擅自主张将包的外观做了改变,丧失了该包的时尚功能和使用价值。遂起诉至法院,请求黄某赔偿损失2968元。
裁判结果
在审理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赵某支付黄某赔偿金1500元;修理的皮包归赵某所有。后,黄某法院申请撤诉,法院依法予以准许。
法官点评
本案中,黄某与赵某达成的协议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赵某承诺对包进行局部上色保养,黄某则支付修理费70元。赵某理应按照协议对包进行修理,但是赵某未按照约定进行修理,且在未得到黄某许可的情况下,对包进行了整体加漆,改变了该包的整体面貌,使包丧失了应有的时尚功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赵某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曾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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