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肉汤中添加罂粟 不仅获刑还要加倍罚款

攀枝花日报 2020-11-24 00:54 大字

案情简介

2017年11月,被告人刘某某在米易县丙谷镇农贸市场经营了一家羊肉馆。为了招揽更多的回头客,从2017年11月至2018年11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在自己熬制的羊肉汤中,故意添加罂粟壳,每天生产30公斤羊肉汤,并将该有毒的羊肉汤对外进行销售从中获利。2018年11月8日,米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会同成都质检站抽样人员对该店刘某某熬制的羊肉火锅底料进行检测。经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成都站检测,该羊肉火锅底料中含有罂粟碱78.4微克/公斤、吗啡475微克/公斤、可待因268微克/公斤。被告人刘某某供述,其销售获利2000余元。公诉机关在提起公诉的同时,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刘某某支付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2万元。

审理结果

经审理,米易县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同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2万元。

法官评析

罂粟壳,是罂粟干燥成熟的果壳,含有吗啡、可卡因、罂粟碱等生物碱类物质。虽然含量较少,但是对于普通人来说,长期食用也会成瘾。一些不法餐饮店主为了吸引客源,故意在火锅、麻辣烫或是小吃等食物中违规添加罂粟壳,让消费者觉得好吃、想吃,成了“戒不掉”的味道。

2018年3月2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明确规定,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刑事案件中,需要追究被告人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责任的,检察机关可以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某故意在其熬制的羊肉汤中添加罂粟壳粉末,并向不特定消费者销售,严重危害不特定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除应受到刑事处罚外,还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米易县人民法院 王锡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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