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商业保险免责条款“实习期”引发的争议
案情简介
2018年4月17日22时许,刘某登记在某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牵引车/挂号挂车行驶至米易县瑞达水泥厂处时,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侧翻,造成该牵引车/挂号挂车受损的单车事故。事故发生后,刘某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财保攀枝花公司)报了案,该公司工作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验。受损的牵引车/挂号挂车随即被送往米易县鹏达汽车修理店进行维修。其中,牵引车产生施救费2500元、劳务工料费6666元;挂号挂车产生施救费2500元、劳务工时费5700元、交通运输设备材料费21723元,合计39089元。2018年5月14日,车辆登记所在的某物流公司向中财保攀枝花公司申请索赔。2018年11月1日,中财保攀枝花公司拒绝向该物流公司理赔,并出具《拒赔通知书》一份。对此,物流公司认为,中财保攀枝花公司的拒赔理由不能成立,故诉至法院。
审理结果
经审理后,米易县法院依法判决由中财保攀枝花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物流公司保险金39089元。宣判后,被告中财保攀枝花公司不服判决,依法提起上诉。攀枝花市中级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的有效期为6年,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和增加准驾车型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由此,可以明确,机动车驾驶人的实习期分为初次领证实习期和增驾实习期。其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初次领证实习期的驾驶人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本案中,驾驶人刘某系增驾实习期驾驶被保险的半挂牵引汽车,并未违反前述行政法禁止性规定,具有合法驾驶资格。现该半挂牵引汽车登记所在的物流公司与中财保攀枝花公司就案涉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中实习期存在争议的情况下,中财保攀枝花公司未对实习期所涉及的内涵及外延向该物流公司作提示或说明,该免责条款不应当对该物流公司产生法律效力。故对中财保攀枝花公司有关责任免除的抗辩主张,不予支持。
本案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中财保攀枝花公司就案涉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中实习期存在争议的情况下,未对实习期所涉及的内涵及外延向物流公司作提示或说明,该免责条款不应当对该物流公司产生法律效力。
(谢云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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