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应按约定履行义务 快递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攀枝花日报 2020-07-22 06:39 大字

【案情简介】

2015年,攀枝花某快递公司与文某某达成了快递特许加盟协议,由文某某在米易县范围内特许经营快递业务,文某某向该快递公司支付了押金、加盟费合计20000元。2016年5月25日,该快递公司与文某某订立了快递特许经营加盟协议,协议载明合同有效期为2016年5月25日至2017年5月24日止,在米易地域范围内,该快递公司的商标权、企业标记权、品牌使用权在内的特许经营权授予文某某使用。2016年10月18日,杨某某以米易营业部负责人的名义(甲方)与郭某某(乙方)签订了攀枝花某快递米易分公司区域代理合作协议(加盖有米易营业部印章),协议约定:郭某某全责承担攀枝花某快递公司普威区域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在合同生效期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私自转让或转租合作经营权。代理时间第一年乙方自己不愿意经营需要退出所有费用(代理费和押金)不予退还,第一年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回代理权,第二年如有愿意加盟者甲方必须优先告知乙方,如乙方不愿加盟甲方将费用退还乙方;乙方需要向总部缴纳的费用,乙方需要缴纳的货物保证金500元,本费用按总公司规定数额缴纳,一次性代理费2500元;……。协议签订日,郭某某向杨某某支付了代理费2500元、押金500元。2017年8月29日,文某某退出了该快递公司米易营业部的全城经营权。

【审理结果】

攀枝花市某快递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郭某某退还代理费2500元、押金500元,合计3000元。

【法官评析】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米易营业部作为攀枝花某快递公司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与原告郭某某签订区域代理合作协议,产生的相应民事责任应由攀枝花某快递公司承担。原告郭某某与米易营业部所签订区域代理合作协议约定协议期间为“甲、乙双方自本协议签字之日起生效,首个合约期至签约次年自然年年终日止”,即2016年10月18日至2017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双方应当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协议中还载明“如甲方不同意续签的,合同期满即为终止(甲方退还乙方押金和代理费)”,因米易营业部在其与原告郭某某的协议期满前即退出经营的行为客观上致使郭某某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现双方合同已经终止,为此攀枝花某快递公司应当如约向郭某某退还押金(即保证金)500元、代理费2500元,故本院对原告郭某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被告攀枝花某快递公司辩称其与文某某签订协议而非杨某某的意见,杨某某以米易营业部的名义与郭某某签订协议,协议上也加盖有米易营业部的印章,攀枝花某快递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被告攀枝花某快递公司还认为双方合同中明确注明文某某自行承担所有的债权债务并不得擅自将特许经营权转让,但该约定属于内部约定,不得对抗第三人。(唐永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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