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人借款也有可能自己承担还款责任

攀枝花日报 2019-11-09 06:22 大字

案情简介

朱某与梁某是朋友关系,因梁某急需资金周转,请朱某代为借款。朱某向饶某借款30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了借款利率为月息2分。借款当日,朱某向饶某出具了借条一张,该借条载明“今借到饶某人民币叁拾万元正<300000元>。借款人:朱某”。饶某收到借条后,当日向朱某银行账户转账300000元,随后朱某将该款转账给了梁某。此后梁某陆陆续续向饶某支付了借款利息,但因借款到期后无力偿还借款,饶某将朱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其归还借款。

审理情况

经审理,法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原告证据充分,故判决由朱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饶某借款人民币300000元。

法官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该借款应该由梁某归还还是由朱某归还的问题。本案中,朱某代梁某向饶某借款是事实,有朱某提供的银行转款记录为凭,且梁某也出庭作证其是借款人并自愿承担责任,但实际上朱某向饶某借款时并没有向饶某说明该款的借款人是梁某,在出具的借条时,借条上借款人也写的是朱某本人,饶某交付借款的银行账户也是朱某本人。因此本案借款人是朱某,贷款人是饶某。无论谁是借款的实际使用人,均不影响朱某与饶某之间成立了借贷关系。借款的使用人自愿承担该借款的归还责任,并不能免除朱某作为借款人的归还借款责任。因此,代他人借款应当在借款合同或者借条中明确载明借款人为他人,并有他人的确认,否则应由代借人承担偿还责任。 (米易县人民法院 蒙长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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