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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攀枝花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起草情况说明

攀枝花日报 2017-05-27 07:28 大字
市政府:

现对《攀枝花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的起草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城市园林绿化是城市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改善城市环境、维持生态平衡、美化城市景观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是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生态措施。近年来,攀枝花市城市绿化事业不断发展,先后成功创建省级园林城市,米易县成功创建省级园林县城,正在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和国家园林县城。全市绿化水平不断提高,成效显著。但是,由于攀枝花独特的地理与气候,园林绿化先天不足,与省内外其他城市相比、与人民群众的要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主要表现在:一是城市绿化特色彰显不够,与“阳光康养”要求和“中国阳光花城”形象塑造还有一定差距;二是城市总体绿量体量不大,500平方米及以上公园绿地分布不均,居民出门游玩需求不能得到保障,绿化品位不高。三是城市绿化管控手段缺失,已建成的绿地随意侵占和毁坏行道树的现象时有发生,绿化成果保障力度不够;四是针对违法破坏绿地和植物行为处罚力度不够,现有依据和标准无法满足城市发展实际,违法成本太低,威慑力不够。这些问题影响和制约着攀枝花市园林绿化事业发展,出台城市园林绿化地方性法规,对推动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发展,规范管理,改善人居环境,发展阳光康养产业,加快推进城市生态文明建设十分必要。

二、起草过程

根据《中共攀枝花市委关于转发<攀枝花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2017—2021)五年立法规划><攀枝花市人大常委会2017年立法计划>的通知》(攀委〔2017〕51号)、《攀枝花市人大常委会2017年工作要点》的安排,以及4月19日市人大召开了立法启动动员会工作部署,市城市管理局启动了《攀枝花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草案)草拟工作。

4月7日,市城市管理局召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林业局、市国土资源局等市级相关部门召开了条例起草通达和意见收集专题会,并请以上相关部门及各县(区)根据实际,对工作中遇到的需要通过立法解决的问题和难题进行梳理,书面反馈意见和建议。同时,收集了国家、四川省出台的城市园林绿化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城市出台的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作为参考和借鉴,清理了攀枝花市园林绿化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5月初,市城市管理局草拟了《攀枝花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初稿),并根据市人大和市法制办要求列举了每一条每一款的起草参照依据。

5月9日至12日,市人大组织相关部门一行到阜阳、苏州考察学习城市园林绿化地方立法先进经验与做法。

5月19日,市城市管理局印发了《关于征求《攀枝花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初稿)意见的通知》,书面征集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法制办、各县(区)政府、钒钛高新区管委会、花城新区管委会等相关部门(单位)意见。

5月22日,市人大组织市人大城环资委、常委会法工委、市法制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等部门,对《条例》起草相关工作进行衔接和沟通讨论。

5月24日,市城市管理局对各部门(单位)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汇总,形成《条例(草案)》。

三、关于《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分为总则、规划和建设、管理和保护、法律责任及附则五章六十五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了市和县(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责。规定了城市园林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绿化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对单位和个人的绿化义务和绿化监督的权利作了规定。

(二)规定了城市绿化系统规划编制的原则、要求和程序,明确了城市绿化分工负责的责任主体、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绿化用地面积标准。细化城市绿化建设标准,规定了绿地、公园及游园的建设半径,明确了行道树胸径、人行道的乔木覆盖率、立体绿化建设要求。明晰了城市绿化工程和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要求和设计方案审批、竣工验收程序,有效地保障规划方案的落实。

(三)明确了各类城市绿地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养护管理标准、养护要求等。规范了临时占用绿地,修剪、移植和砍伐树木的审批程序。对禁止损坏城市绿化成果及其设施的行为作了规定。对古树名木的保护作了规定。

(四)设定了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依据《条例(草案)》设定的行为人义务,按照其违法性质、情节后果的严重性,对相关部门和人员违反《条例》的行为规定了责任追究方式。为增强行政主管部门的履职责任感,细化了主管及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四、需要重点说明的问题

(一)注重落实国家新的政策要求。为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努力把城市建成人与人、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美丽家园,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海绵城市建设的新要求,我们在草案中根据攀枝花实际,结合山地城市特点,明确提出了健全城市绿化规划体系,推动园林城市、宜居城市建设,开展立体绿化等方面的具体要求,符合“阳光康养”、“中国阳光花城”理念对城市园林绿化的特殊要求。

(二)注重体现攀枝花地方元素。攀枝花乡土植物资源丰富,《条例(草案)》明确提出强化乡土植物在城市园林中的应用,适地适树。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关于城市居民出行“300米见绿,500米见园”的要求,结合攀枝花山地城市地形地貌实际,《条例(草案)》明确规定“加强城市公园、游园、街头绿地建设,三百米半径内应当规划建设五百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五百米半径内应当规划建设二千平方米以上的公园”满足城市发展和居民出行休憩要求。

(三)将规范性文件《攀枝花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部分内容上升到条例中,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市绿化树竹花草和园林绿化设施,因城市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砍伐、移植树木的,按规定报经批准,并根据树木或绿化种植的价值和生态效益等综合价值加倍补偿,或采用其他补救措施,方可砍伐、移植。

(四)关于行政处罚标准。《条例(草案)》规定的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及标准是参照四川省及其他城市相关规定起草。由于《四川省绿化条例》1992年出台,2002年修订,《四川省城市绿化条例》2004年出台,时间较长,相关处罚标准已不能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参照其他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的处罚标准,在广泛收集各单位(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攀枝花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拟定处罚标准。

《攀枝花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草案)》和以上说明,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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