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回家途中被狗咬伤 养狗者和监护人均担责
2015年4月18日,年幼的李某与奶奶安某袖回家途中,李某跑在前面,奶奶紧随其后。经过阙某发拴养狗的地方时,李某被狗咬伤,被诊断为“颜面部挫裂伤”,在米易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8天后出院。
2015年12月18日,经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的伤残程度为拾级伤残。此次事故导致李某产生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31025元。此后,李某诉至法院,要求阙某发赔偿各项费用。
裁判结果
市中院二审认为,阙某发饲养的狗具有攻击性和危险性,虽通过拴养的方式对其采取了一定的安全措施,但拴狗的绳子过长,仍存在安全隐患。安某袖在事发前长期租住在阙某发的出租房,对阙某发所饲养的狗的习性有充分了解。事发当天,安某袖在明知事发地点养有一条具有攻击性的土狗的情况下,放任年幼的李某跑在前面,没有尽到相应的监护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之规定,应适当减轻被上诉人阙某发的赔偿责任,阙某发赔偿李某的项目及金额共计12242.86元。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典型意义
此案提醒社会公众,在日常生活中,要加强对动物危险性的认识和防范,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加强管理义务,避免饲养的动物给他人造成损害。
同时,人们也应该注意避免挑逗动物引发危害,尤其监护人要尽到监护责任,最大限度杜绝危害后果发生,以确保自己及他人的人身生命财产安全。
专家点评
刘红波(攀枝花学院人文社科学院教师、博士,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挂职)):现代社会,饲养动物的现象越来越普遍,随之而来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案件屡屡发生,已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侵权责任法》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规定依据危险责任原理,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实际控制与占有该动物,因此负有承担该动物致人损害的风险及责任,如果疏于对动物的管理,动物致他人损害就要承担无过错责任予以赔偿。但如果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案中,由于受害人的奶奶未尽到监护责任,存在重大过失,因此法院依法判决减轻动物饲养人的责任,双方均对损害承担责任。本案提醒社会公众,饲养动物一定要尽到注意和管理义务,同时人们要注意避免因自己的过错导致损害发生,监护人要尽到监护责任,以切实保障自己及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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