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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千万公款 获刑 15 年

四川法制报 2016-06-14 18:29 大字

本报讯(张光林记者唐万贵)攀枝花市土地储备中心原主任韩宝林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受贿、贪污一案,经米易县检察院侦查、审查起诉,近日,法院一审以被告人韩宝林犯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和贪污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120万元。

米易县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2年2月19日至12月26日,被告人韩宝林利用担任攀枝花市土地综合开发中心主任、攀枝花市鑫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职务上之便,挪用公司公款1000万元给自己实际控制的攀枝花市宝正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宝正祥公司)开发房地产等营利活动。

2004年至2014年,韩宝林利用担任攀枝花市土地储备中心主任,攀枝花市土地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攀枝花市国土资源局副县级领导干部职务之便,在工程发包、工程款拨付、工程项目协调、贷款担保等方面为李某某、叶某某、廖某某、邱某谋利,单独或伙同他人多次收受李某某、叶某某、廖某某、邱某所送现金共计270万元。

2001年12月,韩宝林为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委托倪某某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从攀枝花市国土局为宝正祥公司购买地龙箐土地4434平方米,土地价款为371万元。2002年7月6日,韩宝林与倪某某签订补充协议,违规核减土地面积307.35平方米,使宝正祥公司少交土地出让金,侵吞国有财产257165元。

米易县检察院审查认为,被告人韩宝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1000万元,从事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收受他人270万元,数额巨大;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国有财产25716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和贪污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宝林在侦查期间能如实供述尚未掌握的受贿、贪污犯罪事实系自首,并积极退回赃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向米易县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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