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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剩爆炸物不上缴 私藏宿舍被判刑

四川法制报 2016-06-21 18:28 大字

本报讯(王锡怀 李思谋 记者 唐万贵)用剩下的爆炸物,男子不但不上缴,竟然将其储存在宿舍内!近日,米易县法院以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田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2014年至2009年期间,米易县白坡彝族乡的田某为修建某电站厂房及引水渠,分两次向米易县公安局申请购买了炸药、雷管、导火索。停止施工后,田某将剩余的炸药125支(重19.443千克)、雷管100枚及导火索62.68米存放于某电站值班室挑梁及平墙上。2014年10月,被告人田某将这些爆炸物品存放于其妻以前居住的某小学教师宿舍楼住房卧室内。2015年12月1日,白坡彝族乡政府工作人员在查看该房间时,发现了田某储存的爆炸物,遂报警。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某非法储存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田某所储存的爆炸物用于生产作业,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可以不认定为“情节严重”,且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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