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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易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四川法制报 2016-06-29 18:26 大字

四川省泸县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申请人蔡德祥与你公司工伤保险待遇劳动争议案(米劳人仲案〔2016〕19号),已依法缺席处理,因向你公司邮寄文书被退件,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米劳人仲案〔2016〕1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127022.91元[其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37665.75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6961.28元、种植义齿(即安装假牙)的费用14400元、停工留薪期待遇5147.6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5元、住院护理费800元、鉴定费1200元、鉴定检查费443.23元、交通费3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的,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6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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