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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失诚信抵赖欠款 高科技助办案还原真相

攀枝花日报 2014-08-25 04:29 大字

案情简介

2014年4月21日,家住米易得石的陈某来到湾丘法庭递交诉状,起诉家住湾丘彝族乡的张某。陈某诉称,其与张某于2013年5月签订了协议书,协议约定由张某承揽陈某的某项工程,“劳务工资”为50元/平方米。在协议履行期间,陈某分三次支付了47000元的“劳务工资”给张某,张某出具了收条。协议履行完毕后经结算,陈某应当支付张某的“劳务工资”为43250元,但陈某多支付了3750元。陈某与张某多次协商还款事宜无果,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返还该笔费用。

审理过程中,被告张某认为收条签名捺印系伪造,没有收到过陈某的“劳务工资”。为辨明真假,法院委托了司法鉴定机构对其签名及手印进行同一性比对鉴定。2014年7月18日、7月23日,鉴定机构分别出具欠条签名笔迹、手印与张某本人的签名笔迹、手印同一性的鉴定意见,认定收条上的签名与捺印为张某本人所留。

调解结果

根据鉴定意见,经法院依法组织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张某返还其多收的款项3750元;二、鉴定费6000元由张某承担。

法官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陈某提出张某返还多收款项3750元的诉求,张某对该诉求予以反驳,依据上述规定,张某就应当举证证明其收条不具有真实性。而对收条中签名捺印真伪的判断应由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通过鉴定确认了欠条签名捺印的真实性,因此,张某的反驳主张不能成立,应当对其多收的款项予以返还。同时,为查明事实,将相关证据移送鉴定的鉴定费是因张某的不诚信行为而产生,应由张某承担该笔费用。 (米易县人民法院 朱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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