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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条抗辩欠条 优势证据胜诉

攀枝花日报 2014-01-20 05:34 大字

案情简介

2007年,王某在承建米易县教师园区工程过程中,委托其弟购买材料。王某之弟在杨某处购买钢材期间,累计欠下货款4.3万元。王某之弟未为王某代为购买材料后,王某继续在杨某处购买钢材。2010年10月8日,王某向杨某出具了金额为5万元的欠条,并约定在2011年6月30日前付清。到期后,王某未给付该款。杨某遂将王某告上法庭。被告王某辩称,王某在杨某处购买钢材给付的是现金,从未欠过账。其弟在杨某处赊欠的货款4.3万元,加上利息一共是5万元。该款已于2008年5月27日给付。然而,两年多后,杨某再次向王某催要该款。因收条未找到,王某在迫于无奈的情况下向杨某出具了欠条。尔后,王某找到了2008年5月27日杨某向王某出具的5万元收条。对王某的辩解,杨某解释,2010年出具的欠条是王某本人在杨某处购买钢材欠下的。

审理结果

经审理后,法院判决:由被告王某给付原告杨某货款5万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出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出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本条确立了“高度盖然性”原则。“高度盖然性”原则,是将盖然性占优势的认识手段运用于司法领域的民事审判中,在证据对待证事实的证明无法达到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如果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能够证明该事实的发生具有高度的盖然性,人民法院即可从日常生活经验、逻辑以及法官的内心确信得出该证据具有高度可能性,并对该证据证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案中,从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及各自对争议焦点的解释看,双方都不足以否定对方的证据。但从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看,原告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明显大于被告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原告提供的证据支持的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米易县人民法院 王锡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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