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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摩托下车被撞 三方各自担责任

攀枝花日报 2013-06-19 06:35 大字

案情简介

2012年10月27日18时许,李吉用驾驶川DA260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张帮英、刘兴莲,从米易县城区方向往米易县丙谷方向行驶。当车行至S214线40KM处时,张帮英从李吉用所驾摩托车下车时遇黄晓荣驾驶的川D4825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其所乘车辆后方驶来,人车相撞,造成张帮英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李吉用负主要责任,张帮英、黄晓荣负次要责任。因李吉用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为此,要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医疗费24545.96元、误工费5800元、交通费440元、护理费1800元、伙食补助费520元、残疾赔偿金49028.8元、精神抚慰金8000元、鉴定费700元,合计90834.76元;交强险不足部分由李吉用赔偿。

审理结果

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张帮英医疗费用10000元、伤残费用66348.8元,合计76348.8元。由李吉用赔偿张帮英交强险限额外的医疗费2095.96元(已扣减先行支付3000元及黄晓荣支付的9450元)。

法官点评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系国家强制保险,其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其赔偿对象是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本案中,原告张帮英在发生交通事故前系DA2600号车的本车人员,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其身体已经脱离DA2600号车,其身份已由“本车人员”转变为“第三人”,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 

(米易县人民法院 张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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