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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博说反贪 (第一期)

攀枝花日报 2012-05-30 08:54 大字

开栏语:   

亲爱的读者朋友,从今天开始,攀枝花日报“法与社会”版推出《鸿博说反贪》栏目,特邀米易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副局长张鸿博为大家详解关于反贪的法律知识,揭开反贪工作的神秘面纱,从而让大家理解反贪工作性质、增强反贪法律知识,从而共同促进反贪工作深入开展。该栏目将定期在本版推出。

大家好,我是米易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副局长张鸿博,在今天的《鸿博说反贪》栏目中,我将为大家讲解以下反贪知识。

一、反贪的具体含义和执行机关

反贪就是反贪污贿赂的简称,是一种国家对于贪污贿赂等犯罪的打击行为。在现实生活中,检察院的下设部门反贪污贿赂局主要承担了国家反贪污贿赂的职责,其具有对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权,是国家打击贪污贿赂等犯罪的执行机关和中间力量。

二、反贪污贿赂局的立案范围

根据我国《刑法》第八章的规定,反贪污贿赂局直接立案侦查的犯罪案件具体包括12种罪名,分别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和私分罚没财物罪。在今后的栏目中,我将按照上述罪名的顺序,为读者朋友们详细解读这12种罪名。

三、贪污罪

按照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下面,我用通俗的语言将贪污罪进行解析,简而言之,就是具有什么主体资格的人出于什么样的主观心态采取什么样的行为才能构成贪污罪,并客观产生了什么样的社会危害。

(一)、贪污罪犯的主体资格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并不是所有自然人都能够犯贪污罪,具体而言,能够犯贪污罪的人包括两类:一是国家工作人员;二是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二)、贪污罪犯的主观心态

贪污罪在主观心态必须出自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其故意的具体内容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自己利用职务之便所实施的行为会发生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犯罪的目的,是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 

(三)、贪污罪犯的客观行为

贪污罪的客观行为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其职责范围内主管、经手、管理公共财产的职权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假借执行职务的形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贪污罪的具体手段包括侵吞财物、窃取财物、骗取财物以及其他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方法。

(四)、贪污罪犯的社会危害

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行为既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以及职务的廉洁性。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只有符合上述四个要件,而且涉嫌贪污的数额达到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的立案标准,方才涉嫌构成贪污罪。

好了,这一期的鸿博说反贪就到这里了,在下一期的专栏中,我将继续为读者朋友们介绍挪用公款罪的相关法律知识。同时,也欢迎广大读者朋友来信来电,共同探讨反贪工作的发展和创新。如果朋友们有相关人员职务犯罪线索,请联系米易县人民检察院罪案举报中心,电话:8176004,我们一定会根据您的举报线索,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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