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忙时被摔伤 受益人要赔偿
案情简介
2010年10月3日(星期日)上午,乔某因搬家找到张某(原为乔某所住片区电管员,后调离),请他帮忙移动并安装电表。在移动电表的过程中,因屋顶的水泥瓦断裂,张某从屋顶摔到地面受伤。经医院诊断,张某为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住院治疗13天后出院。按照医嘱,张某聘请了专人护理,卧床休息了三个月。2011年1月6日,张某经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九级伤残。因与乔某未达成赔偿协议,张某诉至法院,要求乔某赔偿残疾赔偿金、生活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72299.90元。
审判情况
经审理,法院依法判决乔某赔偿张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共计64440.31元,扣除已支付的5700元,余款58740.31元在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
法官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张某在法定休息日无偿为乔某家移动电表,双方形成义务帮工关系。张某在帮工活动中受到人身损害,被告人乔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乔某抗辩张某是履行工作职责行为,对其损害应由其自己担责的主张,缺乏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因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米易县人民法院 郑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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