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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年付某岁与龙某岁在某酒吧喝酒唱歌时因口

攀枝花日报 2011-05-25 19:24 大字

案情简介

2008年12月15日,付某(20岁)与龙某(19岁)在某酒吧喝酒唱歌时,因口角发生打斗,造成付某的身体多处受伤。付某在治伤过程中支付医疗费共计5013元。2009年6月22日,在付某、龙某未参加的情况下,付某的父亲与龙某的父亲经派出所调解,双方以当事人的名义就付某与龙某之间的损害赔偿纠纷达成调解协议:由龙某一次性赔偿付某医疗等费用4000元,并于2009年9月30日前给付。到期后,龙某未履行给付义务。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龙某给付赔偿款4000元。龙某认为其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无明确授权,事后又未追认的情况下,其父签订的赔偿协议属无效协议,故不同意给付。

审理情况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官辨法析理,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法官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该条文规定了表见代理制度。表见代理本质上仍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与狭义的无权代理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存在有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本无代理权的行为人有代理权的客观事实。也就是说,无权代理之所以可以成为表见代理,关键就在于代理人具有被授权的表象,如特殊的关系、本人的口头表示等。尽管代理人没有被实际授权,但只要存在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表见代理即可成立,其在法律上产生的后果同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一样,即由被代理人对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派出所召集双方进行调解时,虽然仅有纠纷双方的父亲参加,而均系成年人的侵权人和受害人未到场,但是,基于这种特殊的身份关系,双方的行为均造成了足以使对方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表象;并且,双方在主观上均系善意,双方对对方行为人的代理资格或代理权的审查已尽了充分的注意义务。因此,双方的父亲为子女之间的损害赔偿事宜签订赔偿协议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龙某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向付某履行给付4000元赔偿款的义务。

(米易县人民法院 王锡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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