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野生动物 该遭牢狱之灾
案情简介
2009年4月28日,杨某伙同蔡某,在云南省以10200元的价格从他人手中购买黑熊幼仔两只,并乘车将黑熊幼仔运至攀枝花。次日晚,杨、蔡二人换乘事前已联系好的陈某的面包车前往西昌。当车行至西攀高速公路米易休息站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其中一只黑熊幼仔已经死亡。
审判情况
米易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伙同蔡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并运输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黑熊幼仔两只,并在运输过程中造成其中一只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陈某明知被告人杨某、蔡某非法携带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而帮助非法运输,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杨某、蔡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陈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对三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运输黑熊使用的面包车,属供犯罪使用的其本人所有的财物,依法应予以没收。法院遂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蔡某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陈某拘役五个月,并对三被告人分别判处罚金5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杨某提出上诉。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和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依法裁定驳回杨某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评析
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是指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十条的规定,“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收购”是指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运输”是指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本案中杨某、蔡某买卖、运输的两只黑熊幼仔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并且在运输途中导致其中一只黑熊死亡,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并应该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结合三被告人的作用地位以及认罪态度等因素,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当前,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为了眼前的蝇头小利,不惜捕杀、买卖国家的珍稀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对野生动物资源造成了破坏,若不严加惩处,我们的子孙后代就有可能只能通过图片来了解地球上曾经存在过的各种各样的生物。地球的多样化造就了现在人类的生活环境,我们与其他生物共同生存于地球之上,正如北京奥运会的口号“同一个地球,同一个梦想”,不要为了自己的私欲,而毁了我们共同的家。
(米易县人民法院 郭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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