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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一死一伤 宽严相济不予起诉

攀枝花日报 2010-06-18 23:01 大字

本报讯(冉多报道)今年5月21日下午,在盐边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办公室,一名男子含泪大声地说:“谢谢检察官!”

这位男子姓刘,是攀枝花米易县人。去年12月30日,刘某驾驶一辆长安奥拓小型客车搭乘其母亲和姑父洪某从米易县向攀枝花市方向行驶,当车行至盐边县甸渡路省道214线86KM+900M时,刘某因操作不当,将车驶出公路右侧翻于坎下,造成其母亲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洪某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今年4月6日,刘某交通肇事案移送到盐边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办案检察官了解到,刘某属于过失行为,主观恶性小,在案发后立即报警,积极抢救伤员,并且保护现场直至交警到达,并如实供述肇事经过;同时,刘某主动找到洪某的家属进行和解,最终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积极履行了赔偿义务,取得了家人及伤者方的谅解。

检察官还了解到,刘某平时为人厚道,在村里的口碑很好。刘某是独子。其父亲患有股骨头坏死病,是残疾人,没有维持生活的能力,长期需要人照料;刘某的妻子患有腰椎间盘突出症,不能干体力活;刘某还有年仅11岁的儿子需要照管;刘某是家中唯一的顶梁柱。这次交通肇事后,刘某家中共花去6万多元的费用,现在更是负债累累。

“如果依法对刘某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无疑是对他家的一个严重打击。” 

这时候,办案检察官收到了受害人家属及刘某所在村组出具的要求免于对刘某追究刑事责任的申请书,他们真诚谅解了刘某。

为了避免给社会造成负担,让肇事者早日恢复正常的生活,让受害人及时获得赔偿,该院检察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研究决定,该院做出了对相对不起诉刘某决定。在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后,案件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对检察机关的案件处理结果都表示满意。这也让刘某一家感受到了法律的人本为怀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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