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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着手建立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部分车祸可垫付“救命钱”

攀枝花日报 2010-01-07 00:19 大字

本报讯(记者 尹迪)由财政部等国家五部门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昨(5)日,记者从市交警支队获悉,目前攀枝花市已经根据该办法制定了实施细则,将在各县、区分级建立救助基金。

据了解,建立社会救助基金制度,主要解决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及时抢救伤员和处理遇难者善后事务的资金问题。该基金可在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机动车肇事后逃逸三种情况下为受害人垫付抢救费用,其中,还可垫付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

据悉,目前,攀枝花市将在米易县、盐边县辖区成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分中心,东区、西区、仁和区辖区的事故救助由攀枝花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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