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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确定城市低收入家庭标准

攀枝花日报 2009-12-09 09:20 大字

本报讯(实习生 江潇)7日,笔者从市民政局获悉,攀枝花市于12月4日确定东区、西区、仁和区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即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在440元以下的划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

据了解,攀枝花市近日出台了《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试行办法的通知》,规定东区、西区、仁和区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因此,凡持有攀枝花市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家庭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440元,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所在地区有关规定的被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据介绍,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低收入家庭将享受经济适用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减免等相关的配套制度。米易县、盐边县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由县人民政府各自公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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