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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不购物,臣妾做不到啊!”

德阳日报 2014-03-19 21:50 大字

购物团?这个可以有。

上周,读者陈小姐咨询,“3月想去泰国玩,同是5晚6天的产品,价格相差2000元,一个是购物团一个是纯玩团,问了很多家情况都是这样。不是说《旅游法》禁止购物和自费吗?怎么现在购物团又出现了呢?”其实,陈小姐的疑问代表了很多人的想法。

旅游不购物,旅行社和游客都喊“难”

回望去年9月,各种热卖的低价出境团打的都是“新法实施后再也不会有这么便宜的出境游线了”的旗号,为何短短半年后,又见低价团呢?

“《旅游法》刚实施时,都说是给整个旅游行业来了一次‘大洗牌\’。”业内人士说,“当时最引人注目的是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就是这一条,当时被广泛解读为给带团购物、另行安排自费项目“判了死刑”。

另外一个影响则是在许多业内人士意料之外,“我们收到了很多投诉,说导游不安排购物。”一旅行社工作人员说,“有去欧洲的游客告诉我们,他们去巴黎就是奔着购物去的,当时《旅游法》出台后,所有的导游都不敢带游客进购物店,结果一些英文不好的游客自己连讨价还价都搞不定,对旅行社非常不满。”

在许多国人的心中,购物是旅游的组成部分,尤其是到欧美等国际大牌比中国便宜很多的地方,没有购物项目直接造成了游客投诉。事实上,无论是旅行社还是游客,很难适应“一刀切”的无购物行程,套用“甄嬛体”,“旅游不购物,臣妾做不到啊!”

另一方面,无自费项目也招致投诉。“巴厘岛的海岛游,游客如果不做功课,很可能一些经典的水上项目就被错过了,还有些游客则是想要体验浮潜,但往往交流有问题,这时候导游如果不出面,也会被指责服务不到位。”

签补充协议,购物团重出江湖

“就在去年底,国家旅游局又下发通知,对第三十五条作出了新解释,意思是允许有购物和自费项目,但前提是要让游客知道,并签订一份补充合同。”

业内人士介绍,按照新解释,游客可以选择购物,但也完全有权利不选择,这就给旅行社组织安排行程带来困难。“最方便的模式还是得按照‘购物\’、‘纯玩\’来分别设计产品,并签订一份补充合同。这就相当于我们做好了各式各样的菜,游客想要什么样的都能自由选择。”

推购物团,应做到三个“不得”

不过,眼下纯玩团与购物团的价格差确实大了点。“现在对价格敏感的游客还是比较多,他们会想,本身就是出去玩要购物,何不以较低的价格选择购物团?”业内人士坦言,目前超过6成的游客还是会选择购物团。

那这样的团到底有没有违法呢?相关旅游监管部门工作人员表示,现在的购物和以前的购物相比,最明显的区别是导游不允许拿回扣,也不能在合同以外增加购物和自费项目。至于目前市场上的购物游是否违法,则要看具体情况。“国家旅游局在条款中明确表示,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的过程中,可以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但应当遵守以下三个原则:诚实信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并且要与旅游者签订协议书。另外,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得通过指定具体购物场所获取回扣,不得诱骗消费者进行消费。”

因此,判断其是否违法,主要看旅行社和导游的行为是否违反了这几条“不得”。  本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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