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除夜班打瞌睡孕妇被判赔4.8万”有警示意义
兢兢业业工作7年的女员工骤然被调岗,在妊娠初期特殊生理反应下,偶打瞌睡竟被公司违法解约……近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因怀孕员工上夜班打瞌睡被开除的劳动争议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向该员工支付赔偿金48146元。(3月30日《工人日报》)
2019年4~5月,在公司人事的调整下,陈文娟的工作时间调整为三班倒。同年6月,公司以陈文娟在工作时间打瞌睡这一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为由将其辞退,并拒绝支付赔偿金。对此陈文娟表示,公司“在既未和她进行任何协商、也未了解她身体状况的情况下,即开始安排她值夜班,继而以上班睡觉为借口恶意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怀孕带给女性员工的除了将为人母的兴奋外,也有对工作和收入的担心。担心就来自于企业对孕妇的歧视性措施。比如以“打瞌睡”为由将员工“开除”。但这显然既不合情更不合法。
实际上,以所谓违反“规章制度”的理由,损害、侵占员工尤其是女员工的利益,于企业并非个别现象,比如,拒聘怀孕的员工,规定女员工多少年之内不能怀孕等等。而对怀孕员工更是想方设法通过所谓“规章制度”来恶意辞退,对此,如法院所表示,“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内容和制定程序均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其适用规章制度行使单方解除权时要兼顾情理,考虑合理性问题。”
本来,因为孕期员工处于特殊时期,生理和心理状态都变得特殊,能承受的工作强度和工作效率有所下降,需要得到必要的劳动保护,这本来就是企业管理的应有之义,《劳动法》和《女职工保护条例》等我国相关法律对此也有规定。然而这些规定于不少企业显然并没有落到实处,员工一旦怀孕,尤其是二胎三胎的“准妈妈”,别说获得“特殊待遇”,更是“不劝你辞职就不错了”,也因此,在对职业妇女的隐性乃至显性的歧视,在不少企业还不同程度存在甚至还十分突出的情况下,“因开除夜班打瞌睡孕妇被判赔4.8万”体现了对妇女的特别保护,对任意歧视怀孕员工的行为,无疑有着警示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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