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职太太离婚时提出家务劳动补偿 法院:依据《民法典》,支持!
带孩子、买菜、烧饭、做卫生等等,我们统称为“家务活儿”。在有些家庭里,妻子是全职太太,包揽了所有家务活儿,时间一长难免会生出一些矛盾。丈夫常会觉得妻子没有收入还总是在花自己的钱,这让妻子很是委屈。近日,北京房山法院适用《民法典》新规定,首次审结一起离婚家务补偿案件。
陈先生与王女士于2010年相识、相恋,2015年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陈小兵。双方婚后初期感情尚可,但2018年开始产生矛盾,并于2018年7月开始分居至今。自2018年11月后,陈小兵随王女士居住生活。陈先生于2019年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后撤回起诉;后于2020年又起诉离婚,法院判决驳回陈先生离婚请求。
2020年10月,陈先生再次向房山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孩子归陈先生抚养,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
王女士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符合离婚法定条件,因此不同意离婚。
其次,婚后王女士照顾孩子、料理家务,陈先生除了上班,其他家庭事务几乎不关心也不参与,同时,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出资为陈先生母亲名下房屋进行装修,故王女士要求分割财产,并赔偿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共计16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先生多次起诉离婚,且双方现分居已满两年,虽王女士不同意离婚,但足以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对于陈先生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根据孩子的实际情况、双方陈述的意见,综合考虑本案的情况,确定孩子由王女士抚养,陈先生给付抚养费并享有探望权;根据双方共同财产情况予以分割;就陈先生主张的共同债务,因王女士不予认可,且涉及案外人利益,本案不宜处理,双方可另行解决。
对于王女士要求的补偿款,因王女士在抚育子女等方面负担了较多义务,适用《民法典》更有利于保护王女士合法的权益,故现王女士要求陈先生给予补偿,理由正当;对于补偿的数额,法院综合考虑双方结婚的时间、双方所述的生活情况等予以酌定,对于王女士过高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陈先生与王女士离婚;孩子陈小兵由王女士抚养,陈先生每月给付抚养费2000元,享有探望权;共同财产由双方平均分割;同时判决陈先生给付王女士家务补偿款5万元。
目前,该案还在上诉期内。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说法:《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根据此规定,离婚时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将会被大大“激活”,家务劳动的价值也在法律层面得到更为广泛的承认和尊重,从而使家务劳动补偿制度更具有操作性,保护了在家务劳动中承担全部或主要义务的女性。不过,此法条关照的不只是全职太太,同时也照顾“家庭主夫”们。也就是说“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并不是女人专利,而是会让那些为家庭付出劳动多的一方都得到应有的救济。
(来源:《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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