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实三罪名 北京市民政局原副巡视员李士秀终审获刑9年半
北京日报客户端2月27日消息,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近日发布北京高院刑事判决书显示,北京市民政局原副巡视员李士秀,涉嫌贪污罪、受贿罪、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一案,北京高院终审作出判决:李士秀因犯贪污罪、受贿罪、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三项罪名,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查封在案的北京市朝阳区团结湖的一套房产发还北京市潮白河骨伤科医院,责令李士秀退赔人民币76万元发还北京市民政局等。李士秀,男,1954年10月生于北京,曾任北京市潮白河骨伤科医院书记,北京市民政局民政事业建设处书记、处长,北京市民政局副巡视员等职。
记者注意到,李士秀案终审落槌可谓一波多折。2017年12月,李士秀一案经北京市二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后,李士秀不服,提出上诉。后北京高院认为原判决部分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裁定发回重审。北京市二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经审理于2019年12月再次作出刑事判决。李士秀又提出上诉。北京高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评议,终于去年8月终审落槌,且对二中院的一审判决作出了改判。
两起贪污犯罪均与房产有关
李士秀案涉三项罪名,其中关于贪污罪的两起事实均与房产有关。北京高院终审判决显示,2002年3月,时任北京市潮白河骨伤科医院书记的李士秀,在已充分享受福利分房的情况下,隐瞒某房地产公司补偿给骨伤科医院一套位于本市朝阳区团结湖住宅的事实,擅自決定将该房产分配给其本人,并与房地产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总价为80.31万元。判决指出,虽然李士秀按照内部购买价格支付了12万元,但与购房合同价款的差额部分仍应当按照贪污罪予以认定。
此外,李士秀在担任潮白河骨伤科医院书记期间,将位于朝阳区核桃园北里的一套单位房产分配给时任骨伤科医院副院长的崔某所有,但并未交付。其调任市民政局民政事业建设处处长后,调换了一套建设处的房产交付给崔某,将本应归还给建设处的核桃园北里的房产私自卖与他人,至此完成了对该房产的非法占有。
北京高院判决认为,鉴于犯罪对象是单位内部福利房,只能作为福利分配给单位内部职工,不会上市交易,故控方按照市场上商品房的价格认定贪污数额既与客观事实不符,也有悖于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辩护人关于涉案房屋作价过高的辩护意见法院酌予采纳。
帮妻子姨表弟调动工作、分房
关于受贿罪,经查,2005年至2011年,李士秀利用担任市民政局事业建设处书记、处长的职务便利,接受请托为其妻邵某的姨表弟王某安排工作、分配住房等方面谋取利益。2013年,李士秀通过其妻邵某收取王某给予的感谢费30万元。
判决显示,三次请托均为王某通过邵某向李士秀转达,李士秀不仅将王某调入其下属单位北京市民政局住宅合作社工作,还在王某不符合分房条件的情况下,使其先后分得两套北京的房产。
据悉,案发后,邵某因犯受贿罪被北京二中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邵某的姨表弟王某亦获罪判刑。
两起滥权 给国家造成数千万损失
在滥用职权方面,李士秀作为潮白河骨伤科医院书记兼北京市松鹤温泉新村项目负责人时,未经上报请示,擅自与某建筑公司签订征地协议,约定将松鹤温泉新村95亩国有划拨土地的使用权交由该公司所有。证人周某证明,征地协议的签订时间是倒签的,当时该建筑公司已经改制为私有企业。
在李士秀调任市民政局事业建设处后,继续执行该违法协议,当市民政局需要使用这块国有划拨土地时,向该建筑公司支付了巨额土地使用补偿款,金额高达4650万元,给国家造成特别重大的经济损失。
此外,2003年3月,时任市民政局事业建设处书记的李士秀,在仍担任潮白河骨伤科医院法定代表人的情况下,授权骨伤科医院副书记侯某与一私营企业签订合作协议,最终将骨伤科医院27亩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交由该私营企业所有。经鉴定,该宗土地使用权当时价值624万余元。
终审刑期由10年改为9年半
北京高院判决指出,对李士秀所犯贪污罪、受贿罪、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均应依法惩处,并应当数罪并罚。鉴于李士秀所犯贪污罪、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造成的损失绝大部分可以挽回,受贿的赃款已在案发前退回并在另案中追缴,对其所犯三罪依法均酌予从轻处罚。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惟判决认定李士秀贪污数额有误,责令其退赔北京市潮白河骨伤科医院及北京市民政局的内容不当,北京高院予以纠正。
据此,北京高院终审判决撤销北京市二中院刑事判决主文中关于李士秀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责令被告人李士秀退赔北京市潮白河骨伤科医院人民币74万余元,退赔北京市民政局人民币163万余元等内容。
终审判决李士秀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查封在案的北京市朝阳区团结湖某房产一套发还北京市潮白河骨伤科医院,责令李士秀退赔人民币76万元发还北京市民政局;查封扣押的款物依法处理。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近日发布北京高院刑事判决书显示,北京市民政局原副巡视员李士秀,涉嫌贪污罪、受贿罪、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一案,北京高院终审作出判决:李士秀因犯贪污罪、受贿罪、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三项罪名,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查封在案的北京市朝阳区团结湖的一套房产发还北京市潮白河骨伤科医院,责令李士秀退赔人民币76万元发还北京市民政局等。李士秀,男,1954年10月生于北京,曾任北京市潮白河骨伤科医院书记,北京市民政局民政事业建设处书记、处长,北京市民政局副巡视员等职。
记者注意到,李士秀案终审落槌可谓一波多折。2017年12月,李士秀一案经北京市二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后,李士秀不服,提出上诉。后北京高院认为原判决部分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裁定发回重审。北京市二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经审理于2019年12月再次作出刑事判决。李士秀又提出上诉。北京高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评议,终于去年8月终审落槌,且对二中院的一审判决作出了改判。
两起贪污犯罪均与房产有关
李士秀案涉三项罪名,其中关于贪污罪的两起事实均与房产有关。北京高院终审判决显示,2002年3月,时任北京市潮白河骨伤科医院书记的李士秀,在已充分享受福利分房的情况下,隐瞒某房地产公司补偿给骨伤科医院一套位于本市朝阳区团结湖住宅的事实,擅自決定将该房产分配给其本人,并与房地产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总价为80.31万元。判决指出,虽然李士秀按照内部购买价格支付了12万元,但与购房合同价款的差额部分仍应当按照贪污罪予以认定。
此外,李士秀在担任潮白河骨伤科医院书记期间,将位于朝阳区核桃园北里的一套单位房产分配给时任骨伤科医院副院长的崔某所有,但并未交付。其调任市民政局民政事业建设处处长后,调换了一套建设处的房产交付给崔某,将本应归还给建设处的核桃园北里的房产私自卖与他人,至此完成了对该房产的非法占有。
北京高院判决认为,鉴于犯罪对象是单位内部福利房,只能作为福利分配给单位内部职工,不会上市交易,故控方按照市场上商品房的价格认定贪污数额既与客观事实不符,也有悖于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辩护人关于涉案房屋作价过高的辩护意见法院酌予采纳。
帮妻子姨表弟调动工作、分房
关于受贿罪,经查,2005年至2011年,李士秀利用担任市民政局事业建设处书记、处长的职务便利,接受请托为其妻邵某的姨表弟王某安排工作、分配住房等方面谋取利益。2013年,李士秀通过其妻邵某收取王某给予的感谢费30万元。
判决显示,三次请托均为王某通过邵某向李士秀转达,李士秀不仅将王某调入其下属单位北京市民政局住宅合作社工作,还在王某不符合分房条件的情况下,使其先后分得两套北京的房产。
据悉,案发后,邵某因犯受贿罪被北京二中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邵某的姨表弟王某亦获罪判刑。
两起滥权 给国家造成数千万损失
在滥用职权方面,李士秀作为潮白河骨伤科医院书记兼北京市松鹤温泉新村项目负责人时,未经上报请示,擅自与某建筑公司签订征地协议,约定将松鹤温泉新村95亩国有划拨土地的使用权交由该公司所有。证人周某证明,征地协议的签订时间是倒签的,当时该建筑公司已经改制为私有企业。
在李士秀调任市民政局事业建设处后,继续执行该违法协议,当市民政局需要使用这块国有划拨土地时,向该建筑公司支付了巨额土地使用补偿款,金额高达4650万元,给国家造成特别重大的经济损失。
此外,2003年3月,时任市民政局事业建设处书记的李士秀,在仍担任潮白河骨伤科医院法定代表人的情况下,授权骨伤科医院副书记侯某与一私营企业签订合作协议,最终将骨伤科医院27亩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交由该私营企业所有。经鉴定,该宗土地使用权当时价值624万余元。
终审刑期由10年改为9年半
北京高院判决指出,对李士秀所犯贪污罪、受贿罪、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均应依法惩处,并应当数罪并罚。鉴于李士秀所犯贪污罪、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造成的损失绝大部分可以挽回,受贿的赃款已在案发前退回并在另案中追缴,对其所犯三罪依法均酌予从轻处罚。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惟判决认定李士秀贪污数额有误,责令其退赔北京市潮白河骨伤科医院及北京市民政局的内容不当,北京高院予以纠正。
据此,北京高院终审判决撤销北京市二中院刑事判决主文中关于李士秀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责令被告人李士秀退赔北京市潮白河骨伤科医院人民币74万余元,退赔北京市民政局人民币163万余元等内容。
终审判决李士秀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查封在案的北京市朝阳区团结湖某房产一套发还北京市潮白河骨伤科医院,责令李士秀退赔人民币76万元发还北京市民政局;查封扣押的款物依法处理。
(原题为《坐实这三项罪名,北京市民政局原副巡视员李士秀终审获刑9年半》)(本文来自澎湃新闻,更多原创资讯请下载“澎湃新闻”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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