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这种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不超时
【相关案例】
汽车修理厂工人刘某2018年3月份在工作时,不慎被机器压伤手指。当他要求工厂申请工伤认定的时候,工厂却不承认与他之间的劳动关系。不得已,刘某只好先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确认其与修理厂之间的劳动关系。经过一裁二审,2019年10月份,当地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确认了他与工厂的劳动关系。但是,此时有人告诉刘某,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最长是一年,他已经超时限了,无法再申请工伤认定。刘某想知道,这种说法对吗?现在还能去申请工伤认定吗?
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应当在30日之内申请工伤认定。如果用人单位拒绝申请工伤认定,则劳动者本人可以在工伤发生后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从本案的情况看,员工是2018年3月份发生的工伤,修理厂理应在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但是由于修理厂拒不承认与员工存在劳动关系,这就造成双方因劳动关系是否存在而产生了争议,进而导致员工无法申请工伤认定。虽然今年10月份双方劳动关系才得以确认,时间上已经大大超过了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但是延误是因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诉讼导致的,延误期限不计入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因此,只要劳动者提供仲裁、诉讼的相关证据,就不影响工伤认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延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
(一)受不可抗力影响的;
(二)职工由于被国家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等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不能申请工伤认定的;
(三)申请人正式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但因社会保险机构未登记或者材料遗失等原因造成申请超时限的;
(四)当事人就确认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的;
(五)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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