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户涉黄全楼停水,基层自治更需法治
网传广东江门鹤山市沙坪街道越塘村委会12月4日发布的一则通知显示,“隔山村×××号:接派出所通知,于2020年11月7日至2020年11月9日在你的出租屋查获张某琼、杨某雪拉客招嫖、卖淫嫖娼活动,按村规民约规定对你全幢楼停水三个月处理。”12月7日,该村委会工作人员称确有此事,而且已处罚了十余起。(12月8日红星新闻)
一户涉黄、全楼停水,这种不按常理出牌的“连坐式”处罚引发网友热议。
该村在村规民约中规定,“所有出租屋主必须遵从外来人员管理守则的管理,否则对违反守则的进行停水停电处理,所产生的费用在其分配中扣除。”但问题是,村规民约不能逾越法律边界,一户涉黄、全楼停水的做法就是比较典型的法外施罚,明显经不起法治考量。
越塘村委会配合相关部门加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的初衷无可厚非,涉事楼房存在招嫖卖淫违法活动甚至成为治安顽疾也是客观事实,但解决问题不能蛮干、胡来。即使村规民约获得了村民代表大会的通过,也不能违背相关法律法规。说到底,村规民约要有法治底色,违法的条款自始至终无效。
也有人说,出租屋涉黄整栋楼停水,虽是于法无据的“歪招”,但确实管用,在压力之下,当事房东会很快联系村委会或派出所,积极配合治安管理工作。然而,“管用”不是搞“连坐式”惩罚的理由,一户涉黄、全楼停水,既侵害了同栋楼其他无辜租户的合法权益,又额外增加了他们治安管理方面的义务,于情于理都站不住脚。
事实上,整治出租屋涉黄等顽疾,本不必搞“连坐式”惩罚,只要精准施策、依法严惩就够了。这里的关键问题在于涉事房东。既然房东想从房屋出租中获得收益,就必须履行相关义务,发现可疑情况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以及《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窝藏赃物、卖淫、赌博、吸毒等违法活动,知情不报,予以罚款、治安拘留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换言之,只要建立了租赁关系,房东就有义务保障出租屋内活动的合法性,配合治安管理工作。就像当地村委会提到的,出租房已出现疑似卖淫嫖娼的迹象,群众屡屡投诉,而房东始终不出面、不联系,甚至民警赶到现场都很难上楼,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就应依法追究房东的责任,该罚的罚,该拘的拘,用法治方式倒逼房东履行报告、监督的责任。
基层社会治理需要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其中,法治是自治与德治的边界和保障。当地村委会过于倚重自治而忽视了法治,应及时纠偏。□陈广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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