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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阻止“袭胸男”逃跑 男生踹倒对方被刑拘 警方通报称涉嫌“故意伤害” 是否应考虑前情减轻处罚引热议

华商报 2020-08-26 21:33 大字

“这件事现在就交给警方处理吧。”8月25日,17岁小艾提起近3个月前被袭胸一事,内心五味杂陈,尤其是还连带上了同学小胡,这使得连日来她一直陷入焦虑之中。

>>男子试图逃跑时被踹倒

今年6月1日下午,湖南永州17岁的小艾和同学小胡在商场吃饭,就在前往电梯途中,遭遇一名穿黑衣男子猥亵。整个过程,小艾已经向警方和媒体记者说过多次,商场监控视频也可以还原事发经过:当她和小胡走过来时,黑衣男子很明显改变了行走路线,就在擦肩而过的瞬间,该男子明显用左肘碰撞了她的胸部。

小艾开始只想让男子道歉就完事,但对方却说路很宽,自己根本就没有碰到小艾,还说小艾是故意碰瓷。双方争执不下,商场保安就带他们到监控室查看监控视频,看到监控画面,该男子自知理亏,试图逃出监控室,小胡情急之下将其踹倒。

“当时他摔倒在水泥地上。”小艾告诉华商报记者,小胡的右手之前受伤打了石膏,没法拉他,所以才被迫踹了男子的小腿。随后,他们摁住男子,打了报警电话。后来,该男子说他起不来了,随后被警察拖上警车。在派出所,该男子承认对小艾袭胸,表示愿意和解。双方签了调解协议,男子赔了小艾300元检查费和路费,以后出现问题双方互不负责。

小艾还说,查询视频时发现该男子当天还骚扰了另一名女孩。

本以为事情到此为止,但没想到3天后,警察打来电话说,摔倒的54岁男子雷某某因为两处骨折已经住院,要求赔偿。“我们也不清楚他现在为什么突然反悔……”小艾认为既然签了和解书,就应该遵守。6月10日,小胡家人给雷某某交了1万元的手术费。7月14日,雷某某和小胡及其家人参加派出所的调解,雷某某提出20万元索赔未果。8月21日,小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永州冷水滩区公安分局刑拘。对此,小胡的父亲胡先生大为不解,他认为儿子阻止猥亵男子逃跑,是见义勇为。而且今年5月份儿子右手受伤了,一直缠着绷带,不得已才脚踢对方。

>>警方通报称涉嫌“故意伤害”

8月25日,华商报记者多次联系办案民警,但其手机已转移到来电提醒服务,始终未接听记者的电话。当地派出所一位黄警官解释称,“雷某某猥亵的事实已经成立,但他的两处轻伤都是小胡造成的,不管是出于什么原因。”

8月25日,冷水滩公安分局发布警情通报称,8月21日,冷水滩公安分局在办理一起故意伤害案中,对胡某某(男,2002年1月7日出生)予以刑事拘留。经查:6月1日18时36分,在冷水滩区某商场内,雷某某(男,1966年2月4日出生)用手臂故意碰撞艾某某(女,2002年9月17日出生)胸部,艾某某的同行男友胡某某因此与雷某某发生争执。后双方来到商场监控室查看监控过程中,雷某某借机跑出监控室,胡某某追至商场外停车场,两次脚踢雷某某,未踢中,第三次脚踢雷某某致其倒地受伤。经司法鉴定:雷某某右肱骨头粉碎性骨折、右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上述骨折均为新鲜骨折,两处损伤分别构成轻伤一级。

针对雷某某猥亵他人行为,公安机关已于6月1日受案调查,鉴于其仍在治疗期间,暂未采取强制措施。永州市公安局对此案高度重视,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网友:应适当减轻对其处罚

“男生的行为不算见义勇为吗?为什么刑拘?”有网友表示,但也有网友认为,见义勇为≠冲动鲁莽,事后踹伤确实应依法追责。多数网友认为,雷某某先有猥亵行为、逃跑行为,在追赶中其被踹倒受伤,对小胡的处罚应该考虑前因后果适当减轻对其处罚。华商报记者 李华

>>律师观点

“只能算是一个过失行为”

小胡的代理律师表示,警方认定小胡故意伤害不妥,“只能算是一个过失行为。”他们要求警方调取雷某某摔倒时的监控,“派出所说只有3天时间,已覆盖了,找不到了,但据我所知,一般都要保存半年。”小胡代理律师还指出,雷某某接受治疗时医生指出其有旧伤,警方有义务调取其以前的医保治疗记录等资料,查明关系。

“不存在伤害故意”

8月25日,知名律师周兆成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分析了此案的三大焦点问题。

焦点1:小胡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

他认为,从主观上来说,故意伤害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本案中雷某某猥亵在前,小胡是为了制止雷某某逃跑才踢了雷某某一脚,主观上当然不存在伤害的故意。因此,在现有证据下,小胡不应构成故意伤害罪。”

焦点2:踹腿与伤情是否有因果关系

周兆成认为,“事发当日为6月1日,雷某某当日并未做伤情鉴定,不能排除伤情是之后自己造成或者第三人造成。伤情鉴定的结果为肩膀和屁股两处粉碎性骨折,与小胡踹的位置在小腿处不一致。”周兆成认为,雷某某的伤情需要查清。

焦点3:小胡是否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周兆成分析指出,根据案情,雷某某猥亵小艾、且准备逃跑在先,小胡为制止雷某某行为在后,属于见义勇为行为。“小胡的行为可被认定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一款“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形,侦查机关可撤销案件处理。”周兆成表示,即使侦查机关认定小胡的行为构成犯罪,但鉴于雷某某先前的猥亵行为和逃跑行为,小胡犯罪情节轻微,应对其做较大幅度的减轻处罚,公诉机关亦可做相对不起诉处理,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华商报记者 李华

“结果上看构成故意伤害罪认定标准”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明明律师表示,胡某某的行为从结果上看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认定标准。胡某某的行为给雷某某造成轻伤一级的结果,客观上胡某某的行为超过了制止雷某某逃跑所必须的限度。从结果上看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认定标准。但胡某某主观上对制止雷某某逃跑的行为和结果持放任的态度或者疏忽大意、过于自信的态度,这种主观过错比较轻微。

目前公安机关已针对雷某某猥亵他人的行为受案调查,雷某某是否构成强制猥亵罪、雷某某对胡某某行为的谅解,这些情况将影响对胡某某的量刑。

明明律师表示,见义勇为一般是指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的行为,制止不法行为类的见义勇为,一般是针对正在发生的不法行为。本案中,雷某某侵害女子的猥亵行为已终止,胡某某行为的目的不是制止猥亵行为,而是防止雷某某逃跑,胡某某的行为更类似法学理论上的自助行为。

另外,见义勇为保护对象中的“他人”一般是指与行为人没有利害关系的人。而从《案情通报》来看,行为人胡某某是艾某某的男友,视频中也显示胡某某与艾某某手挽手同行,保护自己的女友不应称为见义勇为。

无论是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还是见义勇为、自助行为,实施的行为都要适度,不能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超过限度造成损害就应付相应的民事、刑事责任。据《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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